国家环保部于2011年底发布《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》( GB 12523-2011)。新标准于2012-07-01实施。
标准规定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,适用于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的管理、评价及控制。市政、通信、交通、水利等其他类型的施工噪声排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。本标准不适用于抢修、抢险施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排放监管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,《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》(GB12523-90)和《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》(GB12524-90)同时废止。
主要修改内容:
1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见表1。
表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单位:dB(A)
昼间 |
夜间 |
70 |
55 |
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(A)。
当场界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,其室外不满足测量条件时,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,并将表1中相应的限值减10 dB(A)作为评价依据。
2 测量方法要点:
①使用仪器:2级及以上积分平均声级计或噪声自动监测仪。测量时传声器加风罩,时间计权特性设为快(F)档。
②气象条件:无雨雪、无雷电天气,风速为5 m/s以下时进行。
③测点布设:根据施工场地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和声源位置的布局,测点应设在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影响较大、距离较近的位置。一般情况测点设在建筑施工场界外1 m,高度1.2m以上的位置。当场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,测点应设在场界外1 m,高于围墙0.5 m以上的位置,且位于施工噪声影响的声照射区域。当场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时,如声源位于高空、场界有声屏障、噪声敏感建筑物高于场界围墙等情况,测点可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 m处的位置。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时,测点位于室内中央、距室内任一反射面0.5 m以上、距地面1.2 m高度以上,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。
④测量时段:施工期间,测量连续20 min的等效声级,夜间同时测量最大声级。
详细可参阅标准文本。